杜麒麟 赵明非
新闻专题制作
从法律实质来看,高校隐性腐败是高校权力主体背离其应履行的廉洁义务与忠实义务,将本应用于服务公共利益的职权,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这不仅从根基上违背法治原则,还因其复杂性与隐蔽性,给现有法律体系的识别和规制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表现形式上,高校隐性腐败呈现三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特征:其一,高校隐性腐败行为深度嵌入学术评价、资源分配等专业核心领域。这些领域高度依赖专业判断与内部规则,使得权力滥用往往被包裹在“学术自治”或“专业裁量”的合规外衣之下,外部监督难以介入和识别。其二,利益输送高度非物质化与隐蔽化。腐败收益常表现为学术荣誉、圈子成员资格、人情承诺等无形利益,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这种非直接、非物质的交换模式,使得常规的审计与举报线索难以捕捉和定性。其三,法律识别与责任追究异常困难。高校隐性腐败行为在程序上常具备形式合规性,且证据链隐蔽、难以固定,导致其经常游走于纪律处分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难以被现有法律体系精准打击和有效震慑。
鉴于上述隐性腐败特征,传统分散化的治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与政治学、经济学或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均有所不同,法学以其特有的规范思维与制度理性,致力于在权力运行的全周期内,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以回应高校隐性腐败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构建高校隐性腐败的预防型法治机制,是“三位一体”法治治理体系的起点,核心在于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建构,在权力运行前端筑牢“防火墙”,主动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该机制首先要求系统梳理与整合高校内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种治理规范,构建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规则体系,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的模糊空间。其次,通过编制并动态更新高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负面清单,明确各项权力的边界与行为禁区,用法治的清晰性对抗腐败的隐蔽性。最后,在招生、科研、人事等核心领域设计“全程留痕、多方制衡、阳光运行”的精细程序性规则,使权力运行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有迹可查。通过“清单明权”与“程序控权”有机结合,形成覆盖权力配置与运行全过程的预防闭环,从而在源头有效防范权力异化与隐性腐败的滋生。
在预防型法治机制为高校权力铺设制度轨道的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事中监督机制,是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核心。首先,在高校隐性腐败较为突出的招生、资源配置、职称评定、基建工程等关键领域,将信息公开从选择性公开转变为强制性公开,并将其明确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实现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从宏观数据公开到具体事项公开的重大转变。其次,高校监察作为事中监督的“骨骼系统”,要划定监察权与学术自治权的制度化协商边界。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立常态化的信息通报、意见征询与联合研判机制,充分尊重并吸纳专业意见,形成职能互补的良好格局。最后,面对腐败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构建并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分析经费流向、招生关联网络等数据,智能预警风险,从海量合规数据中精准察觉隐蔽异常之处。
在完成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督的制度构建后,高校隐性腐败的治理最终有赖于一套严密、审慎且有效衔接的事后责任机制。该机制以“过罚相当”为核心目标,通过引入民事责任激活社会监督、为受害者提供精准救济,实现从单一公权力惩戒向“公私协同治理”的范式拓展,进而推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与综合运用,在实体认定上严格区分行为性质与因果关联,在程序协同上建立线索移送、结果互认与部门会商的常态机制,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追责、对受损秩序的实质修复,最终形成覆盖权力运行全周期、贯通预防、监督与惩戒的法治治理闭环。
综上所述,“三位一体”法治体系的构建,意味着高校腐败法治治理从“分散应对”向“系统施治”的范式转变。它并非简单叠加治理手段,而是以法治思维重构了权力规范、过程监督与后果问责的逻辑闭环,为破解高校隐性腐败这一治理难题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方案。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5年度郑州大学党风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高校隐性腐败的防治方法研究》(2025DFLZ-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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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实质来看,高校隐性腐败是高校权力主体背离其应履行的廉洁义务与忠实义务,将本应用于服务公共利益的职权,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这不仅从根基上违背法治原则,还因其复杂性与隐蔽性,给现有法律体系的识别和规制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表现形式上,高校隐性腐败呈现三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特征:其一,高校隐性腐败行为深度嵌入学术评价、资源分配等专业核心领域。这些领域高度依赖专业判断与内部规则,使得权力滥用往往被包裹在“学术自治”或“专业裁量”的合规外衣之下,外部监督难以介入和识别。其二,利益输送高度非物质化与隐蔽化。腐败收益常表现为学术荣誉、圈子成员资格、人情承诺等无形利益,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这种非直接、非物质的交换模式,使得常规的审计与举报线索难以捕捉和定性。其三,法律识别与责任追究异常困难。高校隐性腐败行为在程序上常具备形式合规性,且证据链隐蔽、难以固定,导致其经常游走于纪律处分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难以被现有法律体系精准打击和有效震慑。
鉴于上述隐性腐败特征,传统分散化的治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与政治学、经济学或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均有所不同,法学以其特有的规范思维与制度理性,致力于在权力运行的全周期内,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三位一体”治理体系,以回应高校隐性腐败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构建高校隐性腐败的预防型法治机制,是“三位一体”法治治理体系的起点,核心在于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建构,在权力运行前端筑牢“防火墙”,主动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该机制首先要求系统梳理与整合高校内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种治理规范,构建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规则体系,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的模糊空间。其次,通过编制并动态更新高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负面清单,明确各项权力的边界与行为禁区,用法治的清晰性对抗腐败的隐蔽性。最后,在招生、科研、人事等核心领域设计“全程留痕、多方制衡、阳光运行”的精细程序性规则,使权力运行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有迹可查。通过“清单明权”与“程序控权”有机结合,形成覆盖权力配置与运行全过程的预防闭环,从而在源头有效防范权力异化与隐性腐败的滋生。
在预防型法治机制为高校权力铺设制度轨道的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事中监督机制,是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核心。首先,在高校隐性腐败较为突出的招生、资源配置、职称评定、基建工程等关键领域,将信息公开从选择性公开转变为强制性公开,并将其明确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实现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从宏观数据公开到具体事项公开的重大转变。其次,高校监察作为事中监督的“骨骼系统”,要划定监察权与学术自治权的制度化协商边界。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立常态化的信息通报、意见征询与联合研判机制,充分尊重并吸纳专业意见,形成职能互补的良好格局。最后,面对腐败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构建并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分析经费流向、招生关联网络等数据,智能预警风险,从海量合规数据中精准察觉隐蔽异常之处。
在完成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督的制度构建后,高校隐性腐败的治理最终有赖于一套严密、审慎且有效衔接的事后责任机制。该机制以“过罚相当”为核心目标,通过引入民事责任激活社会监督、为受害者提供精准救济,实现从单一公权力惩戒向“公私协同治理”的范式拓展,进而推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与综合运用,在实体认定上严格区分行为性质与因果关联,在程序协同上建立线索移送、结果互认与部门会商的常态机制,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追责、对受损秩序的实质修复,最终形成覆盖权力运行全周期、贯通预防、监督与惩戒的法治治理闭环。
综上所述,“三位一体”法治体系的构建,意味着高校腐败法治治理从“分散应对”向“系统施治”的范式转变。它并非简单叠加治理手段,而是以法治思维重构了权力规范、过程监督与后果问责的逻辑闭环,为破解高校隐性腐败这一治理难题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方案。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5年度郑州大学党风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高校隐性腐败的防治方法研究》(2025DFLZ-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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