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晖
新闻专题制作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的升华与完善,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价值目标一致性、治理效能互补性、运行机制协同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一致的价值目标。二者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既是民主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回应人民新期待。其中,“为了人民”是贯穿我国制度设计、法律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最高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区别,在于鲜明的人民立场。在制度层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国家权力始终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体现出我国从法律的强制力和有效性出发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在实践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以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标志着我国对民主规律认识的深化,将民主从选举环节延伸至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链条,集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回应人民新期待”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权利保障的诉求日益广泛和深入,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水平、更多样化的新期待。因此,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切实提高民主的效能,推进良法善治,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新期待得到充分回应。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互补的治理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提供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力支撑。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有法治作支撑,否则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会异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法治不仅能有力解决民主制度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还能有效落实民主决策所达成的成效。法治的核心作用之一,在于通过确立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和一套清晰的权利义务体系,为民主制度运行设定不可逾越的边界。它确保即便是基于多数共识的公共决策,也不能以牺牲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代价。另外,法律的稳定性与不易更改性也确保了民主政策和民生项目的有效实施。因此,应进一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通过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当中提出的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协同的运行机制。这主要体现在民主决策机制与法定程序的有效衔接,民主参与机制与行政执法的全面贯穿,民主监督机制与法治监督的有机贯通。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法规的形式,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各方面。例如,《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行政执法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向将人民民主原则贯穿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权责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类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机械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现象发生,以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监督行政是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极为重要的监督形式,是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力量,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因此,要将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有权机关的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行政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明,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监督的宪法原则,赋予了其最高的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为人民监督从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相互赋能、协同推进,体现人民主体性与法治权威性的动态平衡。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调动全体人民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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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的升华与完善,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价值目标一致性、治理效能互补性、运行机制协同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一致的价值目标。二者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既是民主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回应人民新期待。其中,“为了人民”是贯穿我国制度设计、法律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最高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区别,在于鲜明的人民立场。在制度层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国家权力始终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体现出我国从法律的强制力和有效性出发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在实践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以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标志着我国对民主规律认识的深化,将民主从选举环节延伸至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链条,集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回应人民新期待”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权利保障的诉求日益广泛和深入,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水平、更多样化的新期待。因此,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切实提高民主的效能,推进良法善治,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新期待得到充分回应。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互补的治理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提供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力支撑。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有法治作支撑,否则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会异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法治不仅能有力解决民主制度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还能有效落实民主决策所达成的成效。法治的核心作用之一,在于通过确立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和一套清晰的权利义务体系,为民主制度运行设定不可逾越的边界。它确保即便是基于多数共识的公共决策,也不能以牺牲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代价。另外,法律的稳定性与不易更改性也确保了民主政策和民生项目的有效实施。因此,应进一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通过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当中提出的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协同的运行机制。这主要体现在民主决策机制与法定程序的有效衔接,民主参与机制与行政执法的全面贯穿,民主监督机制与法治监督的有机贯通。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法规的形式,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各方面。例如,《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行政执法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向将人民民主原则贯穿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权责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类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机械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现象发生,以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监督行政是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极为重要的监督形式,是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力量,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因此,要将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有权机关的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行政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明,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监督的宪法原则,赋予了其最高的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为人民监督从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相互赋能、协同推进,体现人民主体性与法治权威性的动态平衡。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调动全体人民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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