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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
更新时间:2026/11/3 9:46:5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题: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孙鹏程、李明辉、刘硕

  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此次法律修改将有哪些重点?“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采访。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规定

  

  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草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禁止有罪推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说。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草案对此作出相应完善规定。

  草案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草案将法律援助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并扩大审判普通程序案件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这有助于解决部分较重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缺位’的问题,也让无力自行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更容易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彭新林说。

  同时,草案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等。

  

      完善人身强制措施

  

  人身强制措施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草案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同时,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实践中,曾出现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妨害司法公正的现象,此次修法意在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

  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

  

  被害人权利保障对减轻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伤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被害人,依法予以救助、帮助。

  在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实践中,被害人对侮辱、诽谤案件、虐待案件等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举证可能存在困难。草案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该规定立足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点,推行一次性集中询问,避免反复回忆受害过程造成持续性心理创伤,防止司法活动对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造成次生负面影响,并促使司法机关规范涉未成年人取证流程。”彭新林说。

  

      推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方面,草案也作出修改完善。

  草案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将“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前后不一致”也作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之一,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将促使更多证人当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让事实认定更可靠,也有助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说。

  同时,草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熊秋红表示,这将从源头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同时也保护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使他们免受不实指控,实现“双向保护”。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草案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罪认罚是自愿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真实的合法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增加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草案修改完善了现行法关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定,补充提出,只有查明认罪认罚系自愿、具结书真实合法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才负有采纳义务,使量刑的最终裁判权回归法院,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运行、行稳致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向燕说。

新闻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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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
    2026/11/3 9:46:5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题: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孙鹏程、李明辉、刘硕

      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此次法律修改将有哪些重点?“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采访。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规定

      

      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草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禁止有罪推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说。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草案对此作出相应完善规定。

      草案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草案将法律援助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并扩大审判普通程序案件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这有助于解决部分较重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缺位’的问题,也让无力自行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更容易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彭新林说。

      同时,草案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等。

      

          完善人身强制措施

      

      人身强制措施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草案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同时,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实践中,曾出现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妨害司法公正的现象,此次修法意在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

      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

      

      被害人权利保障对减轻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伤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被害人,依法予以救助、帮助。

      在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实践中,被害人对侮辱、诽谤案件、虐待案件等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举证可能存在困难。草案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该规定立足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点,推行一次性集中询问,避免反复回忆受害过程造成持续性心理创伤,防止司法活动对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造成次生负面影响,并促使司法机关规范涉未成年人取证流程。”彭新林说。

      

          推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方面,草案也作出修改完善。

      草案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将“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前后不一致”也作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之一,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将促使更多证人当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让事实认定更可靠,也有助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说。

      同时,草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熊秋红表示,这将从源头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同时也保护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使他们免受不实指控,实现“双向保护”。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草案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罪认罚是自愿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真实的合法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增加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草案修改完善了现行法关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定,补充提出,只有查明认罪认罚系自愿、具结书真实合法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才负有采纳义务,使量刑的最终裁判权回归法院,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运行、行稳致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向燕说。

    新闻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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