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业务请到对应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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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租房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我市城区的住房租赁业务办理单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调整至各辖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有需求的相关业务办理方可到各城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相关内容规定,住房租赁业务事项办理具体内容包括:在我市城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备案;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业务类型及申请时限为: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营业执照领取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及从业人员登记工作。新开业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在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告工作。已开业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已承租或出租住房的个人或企业,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我市涉及房屋租赁相关业务及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各城区业务办理具体部门为: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村区住房保障中心、中站区住房保障中心、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记者梁智玲)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史 凯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李艺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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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租房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我市城区的住房租赁业务办理单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调整至各辖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有需求的相关业务办理方可到各城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相关内容规定,住房租赁业务事项办理具体内容包括:在我市城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备案;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业务类型及申请时限为: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营业执照领取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及从业人员登记工作。新开业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在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告工作。已开业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已承租或出租住房的个人或企业,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我市涉及房屋租赁相关业务及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各城区业务办理具体部门为: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村区住房保障中心、中站区住房保障中心、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记者梁智玲)
总值班:吕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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