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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闻专题频道

林州最牛“黑老大”被连根拔除
从街头混混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日前终于受到法律严惩——
更新时间:2020-1-2 9:02:55    来源:焦作日报

  “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桑某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2月27日,随着修武县法院院长王国利高亢洪亮的宣判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骗取荣誉和权力,跻身政坛的安阳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桑某生终于受到法律严惩!

  该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第六督导组及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由省高级法院指定修武县法院审理。因涉及罪犯人数、犯罪事实众多,修武县法院于2019年12月18开庭审理,用了5天时间才完成对桑某生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的庭审工作。

  以商养黑 以黑护商

  1977年至1992年,为“扬名立万”,被告人桑某生单独或伙同其兄弟桑俊某、桑新某,在林县宋家庄村、马地掌村等地寻衅滋事,并将李某云、郭某英、张某花等人打伤,后兄弟三人在林州市逐渐形成了“一虎二豹三狼”的社会恶名。1993年,桑某生涉足经济领域,成立了林县炼焦发电厂,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桑俊某、高某昌等人聚拢在身边。1995年3月,桑某生指使并与桑俊某、高某昌等人一起将常某喜打伤,之后逐渐形成了以桑某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7年以来,该犯罪组织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为依托,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纵容下,恃强凌弱,逞强争霸,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在林州市及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犯罪组织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被告人桑某生实际控制经营的林县炼焦发电厂、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等为依托,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桑某生是该犯罪组织的发起者和创建者,被组织成员称为“桑老大”“老大”“桑总”。桑某生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中的一切事务,经常参与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绝对权威和地位。桑某生一方面通过辱骂、殴打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为组织成员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便利、摆平事端等方式笼络安抚人心,令组织成员深信跟着桑某生有利可图,心甘情愿为其效力。

  该犯罪组织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宴请组织成员等方式支持该犯罪组织活动,维持组织内部关系,为组织发展壮大提供支持,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犯罪组织通过买卖林州市南关村1.467公顷土地,攫取经济利益1753万元;利用组织势力,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手段,大肆敛财,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累计1675万余元;利用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通过拒不支付其他公司货款、银行贷款和个人欠款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累计3亿余元。

  2007年,任某所向林县炼焦发电厂供应铁矿精粉,桑某生一直拖欠运费约1万元不还。2008年的一天,在任某所的委托下,红旗渠建设特等模范任某成向桑某生讨要该欠款,桑某生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并欲持棍殴打,任某成被人及时劝走才未被打,该欠款至今未要回。

  2010年五六月份,桑某生因与信誉置业公司合作开发誉林世家小区一事发生纠纷,指使手下到小区售楼部滋事喷字,用铲车拉渣土将小区东西大门堵住,时间长达半个月。誉林世家工作人员报警后,林州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该事件时,桑某生指使手下做虚假证言,逃避法律打击。

  2013年,肖某倡为索要工程款,将桑某生带到汤阴,让桑某生打过欠条后,于次日3时许乘坐出租车送桑某生回安阳。当行驶至中华路何官屯村路口时,被桑俊某、桑新某等人驾车截停,肖某倡及出租车司机遭到殴打,出租车玻璃、倒车镜等处被砸毁。经鉴定,肖某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秋天,桑某生在经营南庄石料厂期间,强行占用路某0.08公顷耕地,路某多次讨要赔偿款,桑某生非但不赔偿,还对路某进行殴打。路某的妻子被逼无奈,数次向桑某生下跪道歉后,才得到1万余元赔偿款。

  身份“洗白” 称霸一方

  更为可恨的是,桑某生先后骗取了林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十佳农民标兵”等多项荣誉和林州市人大代表、安阳市人大代表、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政治身份及地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2013年5月,桑某生以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身份主持召开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加的其亲家张某林案件协调会,桑某生对案件相关证据提出质疑。会后,公安民警到林州市八一厂找郭某斌、路某莹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时,桑某生对取证工作进行阻拦,对郭某斌等人进行辱骂,致使当日取证工作未能完成。

  该犯罪组织长期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1995年以来,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32起,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犯罪组织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庇护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甚至公然对抗国家机关,肆意辱骂执法工作人员,多次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致使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受到破坏,政府职能不能正常行使;遭受侵害的大部分群众迫于该犯罪组织的淫威和影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控告,心理强制明显。该犯罪组织在林州市及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成为当地毒瘤祸患。

  1997年3月,被告人桑某生出资购买车辆介入运输行业。1997年10月7日晚上,负责运输的人员在林州市某酒店与酒店员工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林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因双方不再殴打,民警了解情况后返回。次日9时许,桑某生闻讯后,纠集桑俊某、高某昌、李某增等人在厂办公室门前集合,统一着迷彩服,持洋镐把、铁棍等工具,驾车来到林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所内民警及在场群众进行殴打,并对该所门窗、办公用具进行打砸,离开现场时,因倒车将群众李某吉停放的车辆撞坏,李某吉索要赔偿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

  除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该犯罪组织还多次妨碍公务。

  1996年的一天,被告人桑某生在林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林县炼焦发电厂地磅进行检查时,指使厂内职工进行阻拦,并将执法人员带至办公室,用板凳砸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被扣留两三个小时后经协调才得以离开。

  200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桑某生以林州市交通局稽查队执法人员查扣公司货车为由,在执法车辆途经中升钢铁公司门口时,指使公司职工强行将执法车辆推进厂内,要求执法人员返还被扣货车,并要求交通局以后不得再查扣公司货车,在执法人员返还查扣车辆并答应其条件后,执法车辆方被返还。

  200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林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中升钢铁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桑某生拒不配合,让财务人员全部离开后将财务室大门锁住,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罪行累累 罄竹难书

  该犯罪组织做大之后,将黑手伸向各个领域,疯狂敛财,连续作案,犯下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多个罪行,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005年,被告人桑某生竞拍取得林州市中心集贸市场后,欲将旁边正在经营的王家庄大队十二组市场所占土地一并征收开发,遭到村民拒绝后,桑某生拉渣土将市场道路封堵,阻挡车辆出入,并对进出货车强行收取过路费,经政府协调才停止收费。2007年夏天,桑某生将该处道路挖断,阻挡商户车辆通行,市场负责人杨某找桑某生理论时遭到殴打,导致该市场2007年至2014年无法正常经营,其中2007年直接经济损失54万余元。

  2008年8月28日,桑某生指使手下到贾某(已死亡)经营的鑫达煤气公司索要1000吨焦炭未果,遂用货车堵住该公司大门,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贾某被迫给桑俊生1000吨焦炭。同年9月5日,桑某生指使手下采取同样手段向贾某再次索要1000吨焦炭。2000吨焦炭价值共计495万元。后贾某多次讨要焦炭款均无果。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桑某生以高息为诱饵,以300吨多晶硅项目名义募股(实际集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及城郊乡政府人员吸收存款。经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多晶硅公司共募集资金3225万元,涉及114人(121笔),目前尚有1070.9531万元本金未兑付。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桑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其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向中升钢铁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桑某生置之不理仍非法采挖。被告人桑某生又擅自在该村部分林地及部分耕地上建设采石场及附属设施,挖坑清洗石头、堆放渣石等。经鉴定,中升钢铁公司在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4563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195948元,破坏林地面积2.45公顷;非法占用南庄村土地面积0.52公顷,其中耕地0.43公顷,全部为基本农田,且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1999年至2017年,经法院判决,桑某生控制下的炼焦发电厂、中升钢铁公司、中升钢铁公司矿业分公司、多晶硅公司共需向新汶矿业公司、温州瑞气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林州市新亚汽配等15家企业及8名个人支付赔偿款、欠款等1.6亿余元。但是,这26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桑某生利用人大代表、人大副主任身份辱骂威胁执行人员,同时采取设立“空壳公司”进行转账等手段逃避执行,致使上述案件均不能得到执行。

  该犯罪组织的恶行已致使林州市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在林州市及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成为当地毒瘤祸患。

  修武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以被告人桑某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其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在其违法犯罪行为中得到充分和确凿的证明,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全部要素,应当按照刑法相关条款予以严惩。

  最终,修武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桑某生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0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被判处罚金20万元至8万元不等,共计判处罚金58万元。

文章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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