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Top
网站首页 新闻 国内 国际 河南 焦作
时政要闻 县区 直播 网视 网谈 网评
今日头条 汽车 旅游 经济 美食
热点专题 房产 娱乐 体育 健康
 焦作日报 新媒体矩阵 
 焦作晚报 “焦作+”客户端
 订报服务 焦作市网络辟谣平台 
 网上投稿 焦作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焦作网 > 新闻中心首页 > 焦作新闻 > 正文

新闻中心首页

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可以出售吗
更新时间:2023-11-24 10:45:28    来源:焦作日报

  问题提出:孙女士

  问题陈述:我所在的小区本来车位就少,最近物业将小区道路上的公共车位出售了一部分,请问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行动记者:秦 秦

  行动结果:律师表示,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总值班:胡培军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陶 静

编 辑:刘 佳

校 对:谢万里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没有了
  • 焦作网免责声明:

    本网所有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转载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即可处理。
    刊发、转载的稿件,作者可联系本网申领稿酬。


    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可以出售吗
    2023-11-24 10:45:28    来源:焦作日报

      问题提出:孙女士

      问题陈述:我所在的小区本来车位就少,最近物业将小区道路上的公共车位出售了一部分,请问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行动记者:秦 秦

      行动结果:律师表示,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总值班:胡培军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陶 静

    编 辑:刘 佳

    校 对:谢万里

     

    版权声明 | 焦作日报社简介 | 焦作网简介 | 网上订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焦作日报》遗失声明热线:(0391)8797096 邮编:454002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91)8797000 举报邮箱:jzrbcn@163.com
    河南省“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热线:0371-65598032 举报网站:www.henanjubao.com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ICP备14012713号-1
    焦公网安备4108000005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18001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120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 报业·国贸大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1120180013 电话:(0391)87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