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报告安全“指数”
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库区、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煤矿、放射源等10类。
工作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心中有数。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订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责任不仅限于出具报告,还要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平日里,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置之不理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订应急预案可罚10万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价、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