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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题制作

扫黑除恶 焦作法院在行动
已对16名涉案人员进行集中宣判
更新时间:2018-2-14 8:34:08    来源:焦作日报
  被告人集中受审。 记者 张 璐 摄
  ⬆集中宣判大会上,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郑 军 摄
  ⬅辩护人出庭辩护。
  记者 张 璐 摄
  ⬆一大批涉恶被告人被押解至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 郑 军 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大会庭审现场。 记者 张 璐 摄
  ⬆法官当庭宣读判决书,全体人员起立。 郑 军 摄
        2月11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大会在市中级法院一号审判庭举行。山阳区法院、沁阳市法院、解放区法院、博爱县法院的7起典型涉恶类犯罪案件在该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16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据了解,这7起案件涉及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典型类型。其中,量刑最高的为开设赌场的崔某、范某等6人。

        这次集中宣判拉开了我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大幕。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杰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意义十分重大。市中级法院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对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全面动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法院将全力净化全市社会风气,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据悉,该活动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打击对象,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肉偿”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的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审结涉恶类案件22件58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潮。

        ▶链接:集中宣判案件通报

        开设网络赌场“游戏人生”

        ——崔某、范某等6人锒铛入狱

        2016年5月,被告人范某等人花费4万元,成为“金花渔乐”网络赌博手机游戏平台(后改名为“洪荒渔乐”)的代理,并雇用被告人张某沙为赌博平台的服务人员。2016年8月,范某、张某沙等人到广州通过王某购买盗版的“星力游戏”网络赌博手机游戏平台,取名为“游戏人生”,然后为该赌博平台发展代理、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后被告人崔某、张某涛加入,成为该赌博平台的代理。2016年10月,范某被逮捕后,张某涛与张某沙继续经营。该团伙先后发展赌客324人,涉案赌资271万余元,获利106万余元。其中,2016年10月26日后张某涛负责期间,该赌博平台涉案赌资181万余元,获利78万元,发展赌客241人。

        2016年7月,被告人崔某通过联系“金花渔乐”网络赌博手机游戏平台,与李某、董某结成赌博团伙,发展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该团伙先后发展赌客431人,涉案赌资480万元,获利20余万元。

        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崔某伙同范某(已判刑)、卢某等人在武陟县龙源镇小徐岗村新洛公路路南一家有“虹兴砂锅”字样的农户内设置捕鱼机、大话西游机15台,组织他人利用捕鱼机、大话西游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4.01万元。

        对此,山阳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依法判处不等的刑期。

        KTV聚众斗殴

        高速公路飞车打架伤人

        ——梁某等5人受到法律严惩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李某、程某、靳某、孙某、冯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果园路七星公馆主题KTV内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杨某、胡某,并逼迫2名被害人跪在KTV门口。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故意伤害罪

        2015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接到许某(已判刑)电话后到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村口驾车阻拦被害人时某,时某驾车撞开梁某等人的车辆后逃离,梁某同许某追赶至郑焦晋高速公路上,撞击时某车辆尾部,致使时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旋转后停下。后梁某在高速公路下追上时某,并将时某扑倒在地,后又坐到时某的腰上,随后赶到的张某、侯某、王某(以上3人均已被判刑)对时某进行殴打;张某、侯某、王某等人又将时某架到高速公路上再次对时某进行殴打,致使时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解放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酒后砸车耍威风

        ——王某被判刑8个月

        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在沁阳市“金苹果”KTV唱歌。22时35分许,王某酒后无故将贾某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的一辆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越野车砸毁后离开。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损坏的价值为7198元。2016年5月25日,王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沁阳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发生口角 约架斗殴

        ——毕某被判刑2年6个月

        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段某(已判刑)因和王某某(已判刑)在通话过程中发生口角,段某便打电话纠集多人与王某某约架于博爱县月山镇图王村一饭店附近。被告人毕某接到段某电话后立即赶往段某家,与段某等人驾车到该饭店附近。双方见面后,毕某持械伙同段某等人与王某某、乔某(已判刑)发生斗殴,后毕某等又将乔某的雪佛兰轿车砸坏。打架过程中,乔某、段某均受了伤。经鉴定,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雪佛兰轿车的损坏价值为6054.8元。

        被告人毕某犯聚众斗殴罪,博爱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酒后发飙持刀砍人

        ——于某寻衅滋事被判刑2年6个月

        2017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在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常某家门口辱骂常某,之后又持切面刀无故将常某、常某某、靳某三人砍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某、常某某、靳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博爱县法院认为,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使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疯狂报复 砸店毁车

        ——李某故意损坏财物被判刑1年6个月

        2017年8月25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博爱县磨头镇原庄村口的KTV内和朋友唱歌时,因故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李某于是从自家预制板厂内驾驶一辆铲车,将该KTV门口的一对麒麟石雕推翻损毁,并砸坏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坏的一对石雕麒麟的认定价格为2.2万元,被毁坏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价格为645元。

        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博爱县公安局磨头派出所投案。

        博爱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KTV内无故殴打他人

        ——刘某寻衅滋事被判刑2年7个月

        2017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某、丹某、皇某、孙某、常某、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博爱县许良镇星凯迪KTV内,无故将前来寻找手机的被害人朱某、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博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记者 张璐)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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