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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更新时间:2017-6-26 8:10:26    来源:焦作日报
        6月23日,本报报道了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消息后,许多市民纷纷拨打新闻热线,咨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昨日,记者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采访,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出资在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是一项“特惠制”惠民工程。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于去年先行实行,今年全省已全面铺开。今年1月至5月,我市困难群众享受待遇3985人次,报销金额765万元。此项制度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困难群众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拨付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集标准为100元,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该负责人说。

        “此项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了报销起付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不设封顶线,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该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0%;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0%;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90%。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困难群众因常见病、多发病住院治疗,需严格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原则执行,先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需转诊,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并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人保健康焦作中心支公司)备案,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危急重症、精神病、居住在外地的住院患者,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就诊转诊规定的同时,按程序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备案。

        参保困难群众按城乡居民医保、民政救助规定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医院在核查完住院信息后,会用电话或者邮件告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参保困难群众在各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赔付标准垫付资金实行即时结算,病人不用垫付相关费用。

        该中心提醒,即日起,市城区新农合办公室办公地点由市人民医院搬至市人社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与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合署办公,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记者 杜玲 通讯员 刘燕)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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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2017-6-26 8:10:26    来源:焦作日报
        6月23日,本报报道了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消息后,许多市民纷纷拨打新闻热线,咨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昨日,记者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采访,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出资在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是一项“特惠制”惠民工程。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于去年先行实行,今年全省已全面铺开。今年1月至5月,我市困难群众享受待遇3985人次,报销金额765万元。此项制度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困难群众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拨付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集标准为100元,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该负责人说。

        “此项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了报销起付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不设封顶线,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该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0%;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0%;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90%。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困难群众因常见病、多发病住院治疗,需严格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原则执行,先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需转诊,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并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人保健康焦作中心支公司)备案,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危急重症、精神病、居住在外地的住院患者,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就诊转诊规定的同时,按程序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备案。

        参保困难群众按城乡居民医保、民政救助规定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医院在核查完住院信息后,会用电话或者邮件告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参保困难群众在各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赔付标准垫付资金实行即时结算,病人不用垫付相关费用。

        该中心提醒,即日起,市城区新农合办公室办公地点由市人民医院搬至市人社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与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合署办公,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记者 杜玲 通讯员 刘燕)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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