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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新政出台
●失业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对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更新时间:2016-8-4 8:22:24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就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台了具体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选择自主创业,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可申领

    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规定,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申领表;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

    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按照该《办法》规定,可以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扶持和帮助想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创业。

    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要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对吸纳失业人员的单位

    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记者从该《办法》中获悉,对于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我省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享受条件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就业安置补助的标准为: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以后,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但每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用人单位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1年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

    “为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该负责人说。

    该《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支付能力,将以上资金使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订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记者杜玲)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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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新政出台
●失业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对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2016-8-4 8:22:24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就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台了具体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选择自主创业,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可申领

    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规定,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申领表;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

    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按照该《办法》规定,可以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扶持和帮助想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创业。

    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要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对吸纳失业人员的单位

    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记者从该《办法》中获悉,对于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我省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

    享受条件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就业安置补助的标准为: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以后,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但每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用人单位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1年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

    “为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该负责人说。

    该《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支付能力,将以上资金使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订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记者杜玲)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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