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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更新时间:2025/12/17 9:25:39    来源:新华社CNML文字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案件总体增长较快。执行程序中,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企业法人也相应增加,大量被查封冻结财产难以快速有效处置,不仅债权人合法权益悬而未决,更导致宝贵的经济资源“封冻”。企业资产一旦被查封冻结,容易面临资金链断裂、生产要素锁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体系受损等多重风险,致使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受损。对债权人而言,在轮候查封制度下,后顺位债权人需等待前序查封解除才能执行,导致债权实现周期漫长或难以实现。此外,查封财产因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等情况,导致潜在交易者投资意愿下降,影响市场整体活跃度。如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已经成为提升司法效能、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释放资源要素的重要问题。

  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是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重要途径。推动判决执行和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功能全流程衔接,有助于消弭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涉债务企业尽早有效救治,推动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实现涉企矛盾纠纷低成本、高效率、终局性解决。通过破产制度启动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破产程序集中处理,更高效地推动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挽救,不仅可以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被执行人背负的债务继续扩大,也能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公平受偿,从而实质性化解矛盾。将深陷执行困局且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转入破产程序,既可以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又能够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市场出清,盘活僵化的市场资源,释放出大量闲置生产要素,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推动下,有关地方法院在“执破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比如,某省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在债务清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该省新收破产案件已有近八成来源于“执转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执转破”规范化建设。下一步,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破产费用保障、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职等方面工作。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优先对一些资不抵债、无救治可能与必要且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出清;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破产保护;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移交破产审判部门一揽子化解债务;对企业规模很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管理人费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并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实现“快审快结”。

新闻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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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025/12/17 9:25:39    来源:新华社CNML文字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案件总体增长较快。执行程序中,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企业法人也相应增加,大量被查封冻结财产难以快速有效处置,不仅债权人合法权益悬而未决,更导致宝贵的经济资源“封冻”。企业资产一旦被查封冻结,容易面临资金链断裂、生产要素锁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体系受损等多重风险,致使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受损。对债权人而言,在轮候查封制度下,后顺位债权人需等待前序查封解除才能执行,导致债权实现周期漫长或难以实现。此外,查封财产因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等情况,导致潜在交易者投资意愿下降,影响市场整体活跃度。如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已经成为提升司法效能、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释放资源要素的重要问题。

  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是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重要途径。推动判决执行和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功能全流程衔接,有助于消弭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涉债务企业尽早有效救治,推动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实现涉企矛盾纠纷低成本、高效率、终局性解决。通过破产制度启动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破产程序集中处理,更高效地推动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挽救,不仅可以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被执行人背负的债务继续扩大,也能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公平受偿,从而实质性化解矛盾。将深陷执行困局且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转入破产程序,既可以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又能够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市场出清,盘活僵化的市场资源,释放出大量闲置生产要素,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推动下,有关地方法院在“执破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比如,某省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在债务清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该省新收破产案件已有近八成来源于“执转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执转破”规范化建设。下一步,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破产费用保障、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职等方面工作。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优先对一些资不抵债、无救治可能与必要且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出清;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破产保护;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移交破产审判部门一揽子化解债务;对企业规模很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管理人费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并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实现“快审快结”。

新闻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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