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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出台《全市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12月底前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方案》要求,专项整治聚焦房屋买卖、住房租赁、房产中介等领域信访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原则,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包括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两大类业务。
其中,房屋交易类业务重点整治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属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即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明码标价,存在捆绑收费行为;违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网络自媒体经营者恶意捏造、散布房价涨跌等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收取各类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等费用;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住房租赁类业务重点整治内容为: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即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包括非居住空间、不符合居住人数上限或低于人均最低居住面积规定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或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安排部署、问题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实施。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对照问题整改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对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发布工作预警,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对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开业信息;逾期未报送的,责令改正,限期一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拒不改正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责令改正、警示约谈、限制网签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企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访群众等方式全程跟踪问效,提高整治工作质效。同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全面梳理整治发现的制度缺失和监管盲区,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赁监管的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 梁智玲)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王建新 |
编 辑:杨 铭 |
校 对:姬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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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出台《全市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12月底前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方案》要求,专项整治聚焦房屋买卖、住房租赁、房产中介等领域信访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原则,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包括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两大类业务。
其中,房屋交易类业务重点整治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属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即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明码标价,存在捆绑收费行为;违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网络自媒体经营者恶意捏造、散布房价涨跌等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收取各类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等费用;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住房租赁类业务重点整治内容为: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即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包括非居住空间、不符合居住人数上限或低于人均最低居住面积规定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或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安排部署、问题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实施。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对照问题整改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对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发布工作预警,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对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开业信息;逾期未报送的,责令改正,限期一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拒不改正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责令改正、警示约谈、限制网签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企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访群众等方式全程跟踪问效,提高整治工作质效。同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全面梳理整治发现的制度缺失和监管盲区,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赁监管的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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