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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贴息1%!河南推出“豫农担—救灾贷”
更新时间:2025/11/6 10:28:05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批复,同意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5年“豫农担—救灾贷”业务,免收受灾新农主体的担保费,并给予年化1%的财政贴息。业务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

据了解,“豫农担—救灾贷”主要面向河南省范围内符合 “双控”(一是控制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二是控制担保额度: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元之间)范围的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范围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支持的受灾在保客户和受灾新增客户。

扶持对象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理赔方式认定。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受灾理赔认定作为享受政策的依据,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保险公司相对应的理赔材料可以认定为“豫农担-救灾贷”。二是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经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受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具受灾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为 “豫农担—救灾贷”。

符合认定范围的受灾经营担保主体,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贷款贴息、减免担保费等五方面的扶持政策。

在业务受理方面,河南农担公司将建立受灾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客户续保资料及审批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灾经营主体要优先受理,快速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免除其反担保要求。

贷款贴息方面,受灾借款主体按约定正常结清全部本息后,省财政委托河南农担公司按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对借款主体给予年化1%的贴息,同笔担保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条件不可以重复申请。

减免担保费方面,河南农担公司对认定为受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对受灾的在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还最近一次缴纳的担保费;积极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在现有贷款利率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受灾群体的利率优惠力度。

灵活运用担保产品方面,对受灾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在保客户,提供无还本续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解决方案,以有力的融资政策灵活满足有效需求。

推动融资服务向基层延伸方面,用足用好保险、银行、农担等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资源,围绕受灾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将财政和金融政策与服务对象主动对接至 “田间地头”。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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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1%!河南推出“豫农担—救灾贷”
2025/11/6 10:28:05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批复,同意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5年“豫农担—救灾贷”业务,免收受灾新农主体的担保费,并给予年化1%的财政贴息。业务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

据了解,“豫农担—救灾贷”主要面向河南省范围内符合 “双控”(一是控制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二是控制担保额度: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元之间)范围的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范围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支持的受灾在保客户和受灾新增客户。

扶持对象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理赔方式认定。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受灾理赔认定作为享受政策的依据,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保险公司相对应的理赔材料可以认定为“豫农担-救灾贷”。二是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经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受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具受灾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为 “豫农担—救灾贷”。

符合认定范围的受灾经营担保主体,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贷款贴息、减免担保费等五方面的扶持政策。

在业务受理方面,河南农担公司将建立受灾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客户续保资料及审批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灾经营主体要优先受理,快速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免除其反担保要求。

贷款贴息方面,受灾借款主体按约定正常结清全部本息后,省财政委托河南农担公司按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对借款主体给予年化1%的贴息,同笔担保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条件不可以重复申请。

减免担保费方面,河南农担公司对认定为受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担保费,对受灾的在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还最近一次缴纳的担保费;积极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在现有贷款利率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受灾群体的利率优惠力度。

灵活运用担保产品方面,对受灾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在保客户,提供无还本续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解决方案,以有力的融资政策灵活满足有效需求。

推动融资服务向基层延伸方面,用足用好保险、银行、农担等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资源,围绕受灾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将财政和金融政策与服务对象主动对接至 “田间地头”。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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