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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通报当事人法院被打结果:否认院长打人说
更新时间:2010-5-10 8:35:28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5月4日,省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当事人翟留军,向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反映其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被该院院长等人殴打一事。张立勇当场指示,要求省法院纪检组立即派员核实,一定尽快查清并在网上公布。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过几天紧张而详细的调查,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此事已调查完毕,并于5月7日在中国法院网上通报了调查结果。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经研究认为,根据当事人翟留军几次陈述和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其头部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不能认定是其所称系新华区法院院长李光等人殴打所致。

  据了解,5月4日上午,当事人翟留军向张立勇当面反映情况后。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张立勇的要求,随即成立调查组,当面向翟留军详细询问了其称被殴打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等细节,又将其引导到立案二庭对其申诉的一起刑事判决进行接待后,中午即冒雨赶往平顶山展开调查。至5月6日晚,调查组先后到平顶山市中院、新华区法院、新华区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平顶山巡视组、平顶山市公安局、平煤六矿、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了调查,详细询问了各有关人员,3次与翟留军见面了解情况。

  据调查组调查,翟留军原系平煤六矿职工,2008年7月11日9时许,翟留军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致潘某左手第五掌骨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月20日,新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翟留军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6689.28元。一审宣判后,翟留军未上诉。判前,翟留军写出悔过书,委托其母将民事赔偿款交付法院。判决生效后,平煤六矿与翟留军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9年4月2日,翟留军向新华区法院提出申诉,以其没有用铁锨击打潘某手部等为由,要求对其故意伤害案再审。新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听证后,认为翟留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驳回了翟留军的申诉。在该院对翟留军的申诉审查期间和驳回后,翟留军多次到新华区法院找院长或其他同志反映其申诉请求。其举报称,在此期间,其到新华区法院找院长李光反映时,李光不听其申诉,掐着其脖子把其推出去,副院长李某、执行局长余某抓住其头发,扇其耳光,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头部被打一2厘米的伤口。

  调查组就翟留军反映的被打时间向其求证时,其多次说出的时间都不一致。5月4日翟留军向张立勇院长和媒体,以及在省法院向调查组反映时说是2009年10月的一天;5月5日调查组在平顶山又和其见面,其又称是2009年11月28日上午;5月6日再和其面谈时,又改称是11月22日或23日下午。调查组向翟留军询问被打及看病等情况细节时,每次回答均不一致,前后矛盾。

  翟留军反映其被打时,未有法院以外的同志在场。调查组经向其所称的事发时在场的新华区法院人员调查得知,翟留军以前有多起案件在新华区法院诉讼,经常去该院,2009年刑满释放后,几乎每周都要到该院反映其案件情况,从未有人打骂过他,他还因为新华区法院对其其他案件的处理,给多位院领导下跪感谢。

  综合多方调查,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经研究认为,根据翟留军几次陈述和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其头部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不能认定是其所称系新华区法院院长李光等人殴打所致。

新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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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通报当事人法院被打结果:否认院长打人说
2010-5-10 8:35:28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5月4日,省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当事人翟留军,向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反映其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被该院院长等人殴打一事。张立勇当场指示,要求省法院纪检组立即派员核实,一定尽快查清并在网上公布。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过几天紧张而详细的调查,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此事已调查完毕,并于5月7日在中国法院网上通报了调查结果。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经研究认为,根据当事人翟留军几次陈述和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其头部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不能认定是其所称系新华区法院院长李光等人殴打所致。

  据了解,5月4日上午,当事人翟留军向张立勇当面反映情况后。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张立勇的要求,随即成立调查组,当面向翟留军详细询问了其称被殴打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等细节,又将其引导到立案二庭对其申诉的一起刑事判决进行接待后,中午即冒雨赶往平顶山展开调查。至5月6日晚,调查组先后到平顶山市中院、新华区法院、新华区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平顶山巡视组、平顶山市公安局、平煤六矿、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了调查,详细询问了各有关人员,3次与翟留军见面了解情况。

  据调查组调查,翟留军原系平煤六矿职工,2008年7月11日9时许,翟留军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致潘某左手第五掌骨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月20日,新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翟留军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6689.28元。一审宣判后,翟留军未上诉。判前,翟留军写出悔过书,委托其母将民事赔偿款交付法院。判决生效后,平煤六矿与翟留军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9年4月2日,翟留军向新华区法院提出申诉,以其没有用铁锨击打潘某手部等为由,要求对其故意伤害案再审。新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听证后,认为翟留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驳回了翟留军的申诉。在该院对翟留军的申诉审查期间和驳回后,翟留军多次到新华区法院找院长或其他同志反映其申诉请求。其举报称,在此期间,其到新华区法院找院长李光反映时,李光不听其申诉,掐着其脖子把其推出去,副院长李某、执行局长余某抓住其头发,扇其耳光,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头部被打一2厘米的伤口。

  调查组就翟留军反映的被打时间向其求证时,其多次说出的时间都不一致。5月4日翟留军向张立勇院长和媒体,以及在省法院向调查组反映时说是2009年10月的一天;5月5日调查组在平顶山又和其见面,其又称是2009年11月28日上午;5月6日再和其面谈时,又改称是11月22日或23日下午。调查组向翟留军询问被打及看病等情况细节时,每次回答均不一致,前后矛盾。

  翟留军反映其被打时,未有法院以外的同志在场。调查组经向其所称的事发时在场的新华区法院人员调查得知,翟留军以前有多起案件在新华区法院诉讼,经常去该院,2009年刑满释放后,几乎每周都要到该院反映其案件情况,从未有人打骂过他,他还因为新华区法院对其其他案件的处理,给多位院领导下跪感谢。

  综合多方调查,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经研究认为,根据翟留军几次陈述和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其头部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不能认定是其所称系新华区法院院长李光等人殴打所致。

新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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