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在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有些人不给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其还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因为探望权引起纠纷的案件告诉你答案。
事情还得从2019年5月说起。当时,李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小花(化名)由王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李先生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个星期至少有一天可以看望孩子。
然而,从2019年9月起,王女士却以各种理由阻挠李先生探望女儿,原因是李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问题频繁发生争执。最终,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马村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同意调解后,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员毋福花的耐心调解下,李先生和王女士充分认识到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探望的权利,最终达成和解。
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支付抚养费就没有探望权了吗?
“《民法典》规定,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不能因未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马村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小平说。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不抚养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不应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
记者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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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在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有些人不给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其还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因为探望权引起纠纷的案件告诉你答案。
事情还得从2019年5月说起。当时,李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小花(化名)由王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李先生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个星期至少有一天可以看望孩子。
然而,从2019年9月起,王女士却以各种理由阻挠李先生探望女儿,原因是李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问题频繁发生争执。最终,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马村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同意调解后,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员毋福花的耐心调解下,李先生和王女士充分认识到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探望的权利,最终达成和解。
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支付抚养费就没有探望权了吗?
“《民法典》规定,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不能因未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马村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小平说。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不抚养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不应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
记者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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