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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水利局建立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更新时间:2008-8-26 8:34:38 信息来源:焦作人民政府网
   为确保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疑难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维护水利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博爱县水利局建立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并把下列案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会商制度具体内容:

    一是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由班子成员、水政大队长、水政部门人员、案件承办人和工管人员组成,水政主管局长担任主任。负责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

    二是本辖区发生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执法大队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且自身不能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可向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召开会商会议的建议。经水政监察部门初步讨论认为应当召开会商会议的,水政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程序。

    三是会商会议主要针对案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拟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平等协商、民主商讨做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案件处理方案。

    四是会商会议由会商委员会主任主持,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查处情况及问题,参加人员提出建议,对会商结果有争议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是会商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作为案件查处的重要依据,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会商报告的意见查处案件。案件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做出错误会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不采纳会商会议处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来源:市水利局)

文章录入:石芳玲    责任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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