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2019年汽车投诉主要涉及四大问题。一是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引起的纠纷;二是续保押金和强制保险的投诉;三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汽车质量问题;四是一些所谓的汽车贸易公司利用消费者图便宜的心里,设置低价陷阱。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订金是预付款的意思,因此在未购车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商家应予以退还。如果订车合同上写的是定金,则不得要求商家退还,而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后,商家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则应双倍赔偿定金给消费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有惩罚规则。如果商家发生逾期不交车、提车要加价等违约情况,车主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相对的,如果车主临时起意不想买车了,这个钱也是不能返还的。定金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约束力。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现在很多汽车经销商往往把订金写成定金,这点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汽车4S店开给消费者的多是预付款、押金之类的收据,这种凭据从道理上来说,因为没有定金的隐形合同约定,应该是给消费者原额退款的。因此,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汽车是大宗消费,资金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消费者下订单前,一定要理性消费,仔细阅读购车协议。
随着汽车按揭消费方式逐渐兴起,消费者只需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就能把爱车开回家。然而,在贷款买车的过程中,车主被要求缴纳续保押金、金融服务费,甚至被强制购买保险却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市民张女士就曾遭遇过续保押金的烦恼。去年,张女士在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汽车,当时贷款也是在汽车经销商那办理的,贷款期是两年,当时4S店收了她2000元续保押金,说是等到还完贷款就会退还。现在一年保险即将到期,汽车经销商给张女士打电话,称她还有2000元保险押金在4S店,要求张女士将2000元押金抵扣第二年的保险费。可是,觉得该4S店提供的保险价格太高的张女士并不打算在4S店续保,所以她要求4S店将2000元退还。但该4S店的相关负责人告诉张女士,按照公司规定,汽车贷款没有还清,4S店不能退续保押金,只有等两年贷款到期后才能返还。
据了解,在越来越多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中,像张女士这样遇到续保押金纠纷的人并不少。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去年4月,西安“奔驰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发生后,揭开了汽车市场的一些潜规则。因此,续保押金、强制保险以及金融服务费等方面的投诉明显增多,其中不乏奔驰、别克、雪佛兰等汽车品牌。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具体内容,及时发现并修订合同内的“不平等条约”。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尤其是对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更是要让商家出具发票等证明。一旦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消费者维权也更有依据。
在众多关于汽车的投诉中,涉及汽车质量的投诉占比并不突出。多是轮胎爆裂、发动机异响等机械故障的问题,通过协商基本能得到很好解决。还有就是汽车在“三包”期内,消费者未到指定的特约维修站保养、维修汽车而引起的汽车质量纠纷。对此,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提醒,在汽车质保期内,消费者如果未在4S店对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也一定要让商家开具明细和发票,否则在汽车出现问题需要维权时,消费者如果缺少证据,就会出现扯皮现象。
近两年新爆发出投诉热点就是低价陷阱。如今,汽车行业入市门槛低,一些所谓的汽车贸易公司在无现车或提车渠道不清的情况下,利用零首付、低利息等吸引消费者,诱导消费者分期购车,从中提取中介费,而消费者往往很难提到车,即使提到车,对来车渠道也不甚清楚,售后更无法保障。去年,我市相关部门就接到一起投诉,深圳市的一位女士通过网络在我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17万余元的购车款,但时隔多日,她却迟迟未能收到提车通知,认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她投诉到我市相关部门,当该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这家汽车贸易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于是建议该女士报警。
对于消费者而言,买车主要还是图个安心,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应选择品牌、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信誉好、规模大的销售企业。由于4S店是各品牌汽车直接销售服务点,也就是说厂家生产的车只有授权4S店才允许销售,所以在车源方面都是由厂家直发,质量方面不会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另外,在4S店购车后,车辆的售后、维修也更有保障,从后期服务的便利性看还是首选4S店购车。
整体而言,2019年,我市汽车类投诉较往年有所上升,但投诉热点基本未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汽车消费群体的逐年扩大,我市汽车保有量日渐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越发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记者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