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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牛鼻”“丰两翼” APP新规力促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
更新时间:2016-6-28 15:03:12    来源:国际在线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文法学部副部长 王四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APP、APP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三个概念,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提出了APP提供者的六项义务,及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四项管理责任。《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网民反映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能够有效促进移动互联网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一)“边发展边立法”填补立法短板

  中国解决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非从刚开始就有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或进行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通过渐进式的途径而逐步解决。这就从总体上决定了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只能采取“边发展边立法”的模式。

  《规定》出台之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三个“十条”,即“微信十条”、“账号十条”和“约谈十条”,以及刚刚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都是这种立法模式的例证,其好处是符合互联网发展的规律,针对性强,瞄准一个或一类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方案多了,就可以为系统式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抓牛鼻”细化平台责任

  如何找准网络治理的重心?如何抓住互联网立法的关键?有一个基本的思路,便是将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放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身上,瞄准平台责任,来实现立法目的和意图。《规定》将重点放在了对APP提供者的事前资质审核、事中管理要求、事后投诉举报,并构建综合、严格的管理体系。

  在事前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通过APP提供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在事中管理方面,《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和内容审核管理机制等,常态化、规范化落实信息管理责任。

  在事后监督方面,《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三)“丰两翼”确保信息安全

  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比发展可能更重要的,至少不亚于发展的,是人们对互联网安全的需要。而互联网安全,又可以分为“两翼”,一个是平台安全,一个是人的安全,或与人相关的数据信息安全。

  《规定》的条文所调整的APP安全以及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安全,是平台安全,当然也事关人的安全,或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安全。平台安全意味着服务提供商要有更多的投入,意味着报备提供者不能过度开发和使用用户在使用其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并不是每一个平台服务提供者都愿意通过增加投入的方式来确保平台安全和用户个人数据安全,并不是每个服务提供商都愿意在牺牲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追求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用户和利益,尤其是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就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规范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确保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被非法使用。

  《规定》对APP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数据提出明确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本着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在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APP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使用应用程序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明确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开启相关功能。《规定》还要求,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的应用程序。

  总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对广大移动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会督促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措施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服务。

新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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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牛鼻”“丰两翼” APP新规力促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
2016-6-28 15:03:12    来源:国际在线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文法学部副部长 王四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APP、APP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三个概念,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提出了APP提供者的六项义务,及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四项管理责任。《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网民反映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能够有效促进移动互联网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一)“边发展边立法”填补立法短板

  中国解决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非从刚开始就有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或进行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通过渐进式的途径而逐步解决。这就从总体上决定了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只能采取“边发展边立法”的模式。

  《规定》出台之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三个“十条”,即“微信十条”、“账号十条”和“约谈十条”,以及刚刚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都是这种立法模式的例证,其好处是符合互联网发展的规律,针对性强,瞄准一个或一类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方案多了,就可以为系统式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抓牛鼻”细化平台责任

  如何找准网络治理的重心?如何抓住互联网立法的关键?有一个基本的思路,便是将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放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身上,瞄准平台责任,来实现立法目的和意图。《规定》将重点放在了对APP提供者的事前资质审核、事中管理要求、事后投诉举报,并构建综合、严格的管理体系。

  在事前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通过APP提供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在事中管理方面,《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和内容审核管理机制等,常态化、规范化落实信息管理责任。

  在事后监督方面,《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三)“丰两翼”确保信息安全

  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比发展可能更重要的,至少不亚于发展的,是人们对互联网安全的需要。而互联网安全,又可以分为“两翼”,一个是平台安全,一个是人的安全,或与人相关的数据信息安全。

  《规定》的条文所调整的APP安全以及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安全,是平台安全,当然也事关人的安全,或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安全。平台安全意味着服务提供商要有更多的投入,意味着报备提供者不能过度开发和使用用户在使用其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并不是每一个平台服务提供者都愿意通过增加投入的方式来确保平台安全和用户个人数据安全,并不是每个服务提供商都愿意在牺牲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追求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用户和利益,尤其是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就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规范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确保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被非法使用。

  《规定》对APP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数据提出明确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本着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在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APP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使用应用程序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明确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开启相关功能。《规定》还要求,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的应用程序。

  总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对广大移动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会督促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措施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服务。

新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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