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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 情节特别严重可死刑
更新时间:2010-8-18 15:54:06    来源:大河网

体坛周报特约记者李丹沈阳报道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5月份以来,辽宁铁岭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频繁到北京公干。他们的身影,多次出现在位于东玖大厦的中国足协办公地点。很多人都以为,铁岭检察院是在为公诉做准备,但实际上,按照职责范围,检察院反贪局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案件。据悉,铁岭检察院多次到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具体对象为南勇和杨一民。

近日,辽宁司法界人士明确表示,如果铁岭检察院到足协调查取证不是为了公诉,而是侦办具体案件,则涉及对象必定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因此,混沌了数月的“南杨案”性质基本明了,今后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他们涉嫌的罪名将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据悉,北京、上海、辽宁等多个省市的法律界人士,此前都听到了相关信息——南勇等人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厅局级干部,案件归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辽宁省高检办理,辽宁省高检指定铁岭市检察院负责具体案件。

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另一个焦点,便是涉嫌受贿罪的严重性。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在《刑法》规定中,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贪污不满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满五万、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十万以上。其中,十万元以上就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以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13万3千元被判处死缓;1994年,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17万元一审判处其死刑……据了解,南勇经过查实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100万,早就超越10万元“特别巨大”的界限。按照曾经的相关案例,有人提出“南勇是否会判死刑”的疑问。

实际上,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因此,社会上呼吁,要求重新界定贪污受贿的具体界限,然后根据相关的涉案金额量刑。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时,却是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也有不少人表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要比非公职人员受贿严重得多。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在最初的阶段,他并没有“开口”。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样也有了“立功”表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曾经公开表示:“‘里面’的人交代了很多。”据了解,南勇也是交代问题较多的人员之一。倘若最终的结果确实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会远离“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测,南勇可能会被判10年以上。至于最终量刑,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细则,只能等待正式的审判结果。

新闻编辑: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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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 情节特别严重可死刑
2010-8-18 15:54:06    来源:大河网

体坛周报特约记者李丹沈阳报道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5月份以来,辽宁铁岭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频繁到北京公干。他们的身影,多次出现在位于东玖大厦的中国足协办公地点。很多人都以为,铁岭检察院是在为公诉做准备,但实际上,按照职责范围,检察院反贪局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案件。据悉,铁岭检察院多次到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具体对象为南勇和杨一民。

近日,辽宁司法界人士明确表示,如果铁岭检察院到足协调查取证不是为了公诉,而是侦办具体案件,则涉及对象必定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因此,混沌了数月的“南杨案”性质基本明了,今后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他们涉嫌的罪名将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据悉,北京、上海、辽宁等多个省市的法律界人士,此前都听到了相关信息——南勇等人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厅局级干部,案件归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辽宁省高检办理,辽宁省高检指定铁岭市检察院负责具体案件。

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另一个焦点,便是涉嫌受贿罪的严重性。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在《刑法》规定中,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贪污不满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满五万、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十万以上。其中,十万元以上就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以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13万3千元被判处死缓;1994年,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17万元一审判处其死刑……据了解,南勇经过查实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100万,早就超越10万元“特别巨大”的界限。按照曾经的相关案例,有人提出“南勇是否会判死刑”的疑问。

实际上,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因此,社会上呼吁,要求重新界定贪污受贿的具体界限,然后根据相关的涉案金额量刑。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时,却是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也有不少人表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要比非公职人员受贿严重得多。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在最初的阶段,他并没有“开口”。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样也有了“立功”表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曾经公开表示:“‘里面’的人交代了很多。”据了解,南勇也是交代问题较多的人员之一。倘若最终的结果确实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会远离“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测,南勇可能会被判10年以上。至于最终量刑,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细则,只能等待正式的审判结果。

新闻编辑: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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