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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 最高判刑3年6个月
更新时间:2010-5-20 16:08:33    来源:新华网
 

上庭前,马副教授不断查看网上有关他案件的评论。

  新华网南京5月20日电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日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到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马某的第二辩护人、远在陕西的姚永安在电话中表示,法院的判决依据不足,按照之前与被告人的商定,他们肯定要上诉。

  经查,22名被告人通过马某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在QQ群中通知时间、地点,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09年8月,警方根据举报,在秦淮区一家宾馆内将进行聚众淫乱的几名被告人抓获,后牵出了其他涉案被告人。

  检察院指控,马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人辩称,马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至于辩护人辩称所涉及的是自愿行为,事实上,如果胁迫就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罪名。

  除马某外,其余21名被告对被指控的聚众淫乱罪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2名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

  副教授组织换妻案今开审 称换妻要比出轨高尚

    多位法学专家认同南京聚众淫乱罪审判结果

新闻编辑:张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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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 最高判刑3年6个月
2010-5-20 16:08:33    来源:新华网
 

上庭前,马副教授不断查看网上有关他案件的评论。

  新华网南京5月20日电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日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到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马某的第二辩护人、远在陕西的姚永安在电话中表示,法院的判决依据不足,按照之前与被告人的商定,他们肯定要上诉。

  经查,22名被告人通过马某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在QQ群中通知时间、地点,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09年8月,警方根据举报,在秦淮区一家宾馆内将进行聚众淫乱的几名被告人抓获,后牵出了其他涉案被告人。

  检察院指控,马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人辩称,马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至于辩护人辩称所涉及的是自愿行为,事实上,如果胁迫就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罪名。

  除马某外,其余21名被告对被指控的聚众淫乱罪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2名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

  副教授组织换妻案今开审 称换妻要比出轨高尚

    多位法学专家认同南京聚众淫乱罪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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