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许昌市某塑印厂经该市一纺织公司担保,在许昌市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到还款期限后,该塑印厂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后法院判决,责令二被告限期还款,但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1月,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向塑印厂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扣划了担保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但两被执行人对下余执行款依然抗拒执行。面对这种情况,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照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民诉法中将罚金额度比以往调高到10倍的规定,即对赖账不还的单位可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二被执行人分别罚款10万元。
据了解,二被执行人在接到罚款通知的次日,便主动到法院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表示将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