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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查封”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更新时间:2023-3-29 10:04:18    来源:焦作日报

  在办理一起涉企案件时,为了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修武县法院采用“活查封”设备的查封方式,既避免企业因查封而陷入困境,又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执行,实现双赢。

  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院查封了其生产设备,了解到其正在生产口罩,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变更保全方式为“活查封”,被执行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引进2台口罩生产线,实现日产15万只的产能,迅速实现盈利,并按约归还了款项。

  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平稳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近日,修武县法院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善意文明执行进行“活查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依法精准实施“活查封”措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对在建工程的查封,《工作指引》规定,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但尚有融资可能并继续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工程后,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明确具体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工作指引》明确,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活查封”的机器设备,不得在设备上张贴封条影响继续使用,可制作查封公告并在企业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查封厂房、机器设备后,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以继续生产经营的利润偿还债务;被执行企业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对厂房、机器设备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对生长期内养殖产品、林木的查封,《工作指引》规定,对未达到适宜出售条件的生长期内养殖产品、林木进行查封的,原则上应采取“活查封”方式,在现养殖(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其他专业养殖(管理)经营主体中,指定继续养殖(管理)人。查封后,继续养殖(管理)产生的支出为共益债务,在养殖产品达到变价条件后变卖的,应当优先清偿,剩余价款作为执行到位款项处置。

  该院将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强制措施,用好“活查封”手段,尽最大努力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扩大负面影响,以时间换空间,全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记者郭嘉莉)

总值班:马秀清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仝伟平

编 辑:刘 佳

校 对:刘 勇 谢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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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查封”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3-3-29 10:04:18    来源:焦作日报

  在办理一起涉企案件时,为了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修武县法院采用“活查封”设备的查封方式,既避免企业因查封而陷入困境,又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执行,实现双赢。

  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院查封了其生产设备,了解到其正在生产口罩,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变更保全方式为“活查封”,被执行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引进2台口罩生产线,实现日产15万只的产能,迅速实现盈利,并按约归还了款项。

  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平稳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近日,修武县法院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善意文明执行进行“活查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依法精准实施“活查封”措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对在建工程的查封,《工作指引》规定,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但尚有融资可能并继续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工程后,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明确具体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工作指引》明确,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活查封”的机器设备,不得在设备上张贴封条影响继续使用,可制作查封公告并在企业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查封厂房、机器设备后,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以继续生产经营的利润偿还债务;被执行企业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对厂房、机器设备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对生长期内养殖产品、林木的查封,《工作指引》规定,对未达到适宜出售条件的生长期内养殖产品、林木进行查封的,原则上应采取“活查封”方式,在现养殖(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其他专业养殖(管理)经营主体中,指定继续养殖(管理)人。查封后,继续养殖(管理)产生的支出为共益债务,在养殖产品达到变价条件后变卖的,应当优先清偿,剩余价款作为执行到位款项处置。

  该院将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强制措施,用好“活查封”手段,尽最大努力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扩大负面影响,以时间换空间,全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记者郭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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