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19时许,家往温县赵堡镇的郑某边骑摩托车边打手机,行至某村口时,与迎面行走的陈某、李某相撞。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温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审理期间,郑某的家属赔偿陈某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鉴于被告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