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1日,杜某伙同陈某、许某(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某公司营业厅,由杜某、许某以挑选手机为由吸引营业员的注意力,陈某趁机将该营业厅收费台抽屉里的营业款10593元及建行龙卡1张盗走。因该卡设有密码,被扔掉。所盗现金被陈某、许某二人挥霍。在庭审中,被告人杜某辩称其未分到赃款。
法院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联通公司的营业款,数额巨大,虽未分到赃款,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因其系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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