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创卫工作,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犬主对所养犬只要严格管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散养野放。凡因犬主管理不善、发生犬只咬伤人、畜事故,犬主应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养犬必须按畜牧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免疫接种,注射狂犬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
三、各城区、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犬类治理工作。各城区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的犬类管理和犬类治理工作;公安部门对养犬扰民、伤害他人、放犬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对于伤人犬只或者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依法予以捕杀;城管部门对携犬进入街道、广场、商场、饭店、公园、游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或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环卫部门对携犬户外排便不及时清理的进行处罚;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预防、免疫接种工作,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犬类交易市场的行政审批,并对犬类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掌握疫情动态、监测和通报疫情,宣传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对在公共场所携犬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
广大市民有权批评、劝阻违规养犬和对犬只管理不善的犬主,也可向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居委会或行政部门举报养犬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四城区及高新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焦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200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