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该县一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4月起,在旅游业务中,分别与修武县某特产超市等多家超市(购物点)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由当事人的导游带领游客到这些超市(购物点)购物,并签具旅游团队购物签单,超市(购物点)则按照签单上的人数给付当事人一定的人头费(省外团4元/人、省内团2元/人)。至查获时,当事人共收取人头费500元。
该县工商局认定,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业贿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万元。
由于旅行社拒不履行罚款,该县工商局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今年5月,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旅行社强制执行罚款。6月19日,记者从法院得知,该旅行社已于当日将全部款项执行完毕。
(线索提供:张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