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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与购物点签“人头费”协议 了500元,被罚5万元
更新时间:2008-6-20 8:28:37 信息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 (记者马艳、韦冰) 修武县一家旅行社向购物点签订协议,带人去购物就收“人头费”: 省外团4元/人、省内团2元/人。此举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被罚款5万元。6月19日,该旅行社将款项全部执行完毕。

  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该县一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4月起,在旅游业务中,分别与修武县某特产超市等多家超市(购物点)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由当事人的导游带领游客到这些超市(购物点)购物,并签具旅游团队购物签单,超市(购物点)则按照签单上的人数给付当事人一定的人头费(省外团4元/人、省内团2元/人)。至查获时,当事人共收取人头费500元。

  该县工商局认定,该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业贿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万元。

  由于旅行社拒不履行罚款,该县工商局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今年5月,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旅行社强制执行罚款。6月19日,记者从法院得知,该旅行社已于当日将全部款项执行完毕。

  (线索提供:张玉强)

新闻录入:石芳玲    责任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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