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鲍捷) 银行发现多支付储户1万元后,立即找到储户,储户拒不认账,并质疑:“4沓100元的钞票就是4万元吗?”法院认定,4沓钞票就是4万元,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2006年和2007年,中站区一储户共在中站区朱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府城分社存款4笔,共计3.1万元。2007年7月22日,储户的妻子到银行取钱,本息合计应支付给储户31113.53元。但工作人员在向储户的妻子支付存款本息时,支付了41113.53元。当天中午,银行工作人员交接班对账时发现多付了1万元,立即到被告处要求被告退还1万元,但是被告拒不返还。对此,储户的妻子辩解,她没有多取1万元。不能认为4沓钱就是4万元,再说,银行工作人员当时根本没有点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在原告处存款3.1万元事实存在,当被告持有效证件到原告处取款时,原告应该支付给储户本息31113.53元,可原告方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误将41113.53元交给了储户,多支付给了1万元。根据银行的常规操作方式以及银行提供的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4沓百元钞票就是4万元”,储户多收1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