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7日,吕某路过张某家门口,见张某手上戴的戒指又大又亮,就尾随其进入院内,又跟着进了卧室,然后猛扑上去将其摁倒在床上,抢走了戒指。经鉴定,该戒指属于工艺品,价值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温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