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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三年即将结婚,恩爱恋人却因彩礼导致分手乃至对簿公堂。
4月11日,温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当事人说:“要彩礼虽是以前遗留下来的陋习,力量却仍很强大。在它面前,我们相信的爱情甚至也会变得不堪一击。我觉得恋爱最好不要跟金钱挂太多关系,只有那样,我们才能找到最纯粹最美好的爱情。”
■相恋三年 谈婚论嫁
小新和小青(人物为化名)初中相识,中专毕业后,两人都回到温县老家就业。由于是老同学,双方比他人接触要多些,日久生情,2003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这是我们的初恋,第一次接触爱情,觉得什么都特别美好。互相就想着如何为对方多做些,尽可能满足对方的愿望。”回忆起往日的点滴,小新一脸幸福。
两人相爱愈来愈深,谈婚论嫁也就自然而然提上了日程。本以为结婚会使爱情升华,熟料,却成为两个家庭痛苦历程的开始。
■顺利订婚 困难退婚
2006年7月9日,小新和小青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除了双方家庭,谁也看不出,这看似平静的仪式背后,已潜藏了一股汹涌的暗流。
小新称,在订婚后没多久,小青就找到他,让准备1.8万元钱,说要缴纳诊所的房租。之后,小青又要求买辆面包车,以便诊所下乡流动服务。没过多久,小青又说要买套房,且说不买房不结婚!媒人在中间也曾调解过多次,希望双方家长都让一步,让两个已经相爱多年的恋人顺利走到一起。然而,小青父母没有让步的意思。
2006年年底,本来约好结婚的日子,小新主动提出了退婚。
他已经知道,订婚后要想结婚是很麻烦的,却没想到,要退婚,更麻烦!
■彩礼难讨 对簿公堂
“自己的钱,我辛苦几年,可以再挣回来。父母的钱,我希望能要回来。”小新说。退婚后,小新与父亲、媒人刘某一起去向小青家索要当时付给的彩礼1.88万元。
“当时,小青父亲说,按农村的规矩,男方退婚,彩礼是不退的。所以不给我们。”小新说,“后来,我们再去要的时候,他们干脆说没有收过彩礼!”
刘某也称,他曾同小新父亲一起去要过三四次,不仅没成功过,双方甚至还出现了身体冲突。后来,他们又十多次请村里有威望的老人、双方的朋友、甚至小新父亲的领导去调解此事,不料均无功而返。历时一年后,小新一家无法,只好放下面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围绕彩礼 各执一词
在小青递交的答辩状中,记者看到了小青对此事的叙述:我与原告系同学,三年前双方就开始自由恋爱,没有媒人介绍。订婚仪式之前,因原告父母承诺结婚前在县城给我们购买一套商品房,所以在订婚时我就没有向原告索要任何彩礼……
小新回忆,当时小青说要彩礼的时候,他还不理解。“我的工资全都给她了,还一直帮她照看诊所,若要彩礼就得让我父母掏钱,我觉得说不出口。父母养我这么多年,我工作几年都没尽孝,他们还要把自己的血汗再给别人……”小新曾专门去找小青诉说他的苦衷。小新说:“她也挺理解我的,就给我写了个保证书,说让我拿着这个保证书给父母看,他们就会同意给彩礼了。”
据媒人刘某回忆:那是阴历2006年6月的晚上,我、我媳妇、小新、小新爸妈一起来到了小青家,给他们送彩礼。当时,小青、小青父母都在家。我将1.8万元钱拿出来递给小青的父亲,还跟他说让他数数。我们一共八个人都看着呢,谁知道后来他们竟然不承认了!
■法院判决 返还彩礼
2007年12月24日,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小青的父亲出庭作证支持女儿,刘某出庭作证支持小新,小新拿出了保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认为,小青父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刘某只是原告的远亲,且与被告同村居住,所以其证词效力高于小青父亲的证词效力。
结合被告书写的保证书时间在2006年6月16日,在与原告订婚时间2006年7月9日(农历6月14日)之前,可以认定,被告方为订婚收取了原告彩礼款18800元。
2008年4月11日,温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小青返还原告小新彩礼款18800元,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共3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小新接受采访时说,因为彩礼,自己经历了痛苦的日子,他希望其他年轻人和家长能把他的事情当成教训,这也是他接受采访的原因。小新说:“要彩礼虽是以前遗留下来的陋习,力量却仍很强大。在它面前,我们相信的爱情甚至也会变得不堪一击。我觉得恋爱最好不要跟金钱挂太多关系,只有那样,我们才能找到最纯粹最美好的爱情。”
(线索提供:张世威)
法官解读:
三种情况应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况应该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定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主审该案的法官说,该案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