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拥有和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加,但我市车辆数和实际车船税税款征收情况相比,该税种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比例不足15%。再加上占机动车辆多数的摩托车和私家车分布广泛,税源分散,造成车船税征管难度较大。为此,省地税局近日出台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车主可以在缴纳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车辆购买时间不同,计算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要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也可以不通过保险机构,在购买交强险之前自己到所在地区的地税局缴纳,不过一定要注意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将加收滞纳金。此外,在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一律按照保险公司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