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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警方鼓励受害人抓嫌犯 市民质疑不负责
更新时间:2007-12-12 8:27:55 信息来源:大河网
据洛阳一媒体报道,洛阳警方12月初出台奖励措施: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

  该措施在当地媒体一公布,便引起许多市民质疑:抓“坏人”是警察天经地义的事,怎么能让受害人自己来抓呢?警察不是在推卸自己的职责吗?也有支持者认为此举能调动社会力量打击犯罪。

  对此,警方称,此举是有实际效果的,初衷不能被曲解了。

  【事件】

  受害人抓嫌犯有奖

  12月8日,《洛阳晚报》以“警方‘利剑’打击犯罪 市民参与可获奖励”为题发布消息,称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冬季打防攻势“利剑”行动,洛阳市公安机关筹集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

  奖励措施规定:对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者,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展开侦查,得以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见义勇为者1000元至5000元现金;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积极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查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举报者300元至3000元现金;主动协助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300元至2000元现金。

  规定还称,“犯罪嫌疑人”均指经公安机关审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在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当事人,可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

  12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该处一民警把此次“利剑”行动鼓励市民参与抓嫌犯的宣传稿件拿给记者后说,目的是调动市民抓贼,而且这已不是第一次这样奖励了。他说,今年7月到9月,该局开展的“百日会战”中,该局曾拿出30万元专项奖励基金。

  之后,该民警还给记者拿出一份该局在“百日会战”中的简报,其中有这么一个案例:6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洛海在解放路农业银行门外,将储户刚刚取出的8000元现金强行夺走。储户苏站军和银行保安李建军奋不顾身牢牢将疑犯王洛海控制,后王洛海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对见义勇为的李建军、苏站军各颁发奖金1000元。

  “苏站军就是受害人见义勇为抓嫌犯受到奖励的例子。”该宣传处民警说。

  奖励措施规定

  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

  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

  积极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查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举报者300元至3000元现金;

  主动协助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300元至2000元现金。

  【争议】

  洛阳警方奖励措施在当地见报后,引起广泛争议,赞同者称,这是警方在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犯罪,目的是给市民带来更多的安全。但质疑者表示,这是对受害人的不负责任。还有持中立观点的人则认为,探索中有争议是正常的,应该理性对待。

  质疑

  警察职责怎能推给受害人

  洛阳一王姓市民认为,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事,警方怎能出资让老百姓帮他们干“如此危险”的活。该市民认为用金钱奖励的方法鼓励群众、受害人抓嫌犯,可能就会有一些人冲着这些钱,干起职业警察的活。如果出现这类情况,就会让人有了另外一个担心,他们毕竟没受过专业训练,如果这时候他们受了重伤,甚至失去了生命该咋办?

  和王姓市民有同样担心的还有市民周先生,他提出了一个假设:一市民正在大街上走着,突然有人抢下他的包跑了,要是在平时,他也许会自认倒霉,因他的包里除了20元的现金外,并没有其他贵重物品。但有了这个奖励措施之后,他就会去抓抢包人,因为可能会得到5000元的奖励。不幸的是,对方给他了一刀,他不治身亡。周先生说,抢包者没抓住,受害人又丢了性命,这个损失和被抢20元钱相比太大了。

  另一市民说,如果公安局鼓励受害人去抓坏人,也就是说,学校也可以在收了学费后让学生回家自学,饭馆也可以在收了钱后让顾客自己去做饭……

  除了市民质疑,也有媒体发表评论,表达了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其中,《华商报》在昨日发表评论说,自古以来,只有“官”才是抓贼的正主,也就是说警察抓贼才是最名正言顺的。这个奖励规定一出台,警察将本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责推到受害人那里去了。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鼓励受害人自己寻找、自己抓人,更不应该由职责是打击犯罪的公安局来倡导。

  赞同

  能调动社会力量打击犯罪

  尽管质疑声很多,但也有人支持警方的做法。洛阳市民杨铁军说,洛阳警方的规定是不错的,有了这样的规定,更会促进其他受害人自我寻找嫌疑人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至于有人质疑会出现“职业警察”,郑州大学社会学系的郭少华说,可能性不大,因为洛阳警方这样做是阶段性的,而且案件是突发的,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关于对受害人不负责任的问题,郭少华说,鼓励挺身而出,并没有强制要求,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能力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谁也不会因为这些奖金以卵击石,不过警方确实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提醒——量力而行。

  对于洛阳警方的规定,郑州特巡警一大队一王姓民警表示支持。他说,洛阳警方的初衷是好的;警方可能也是无奈的,因为精力匮乏是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市民能响应警方号召,积极提供线索,对破案、对社会、对受害者都是一件好事。

  有日本留学经历的河南教育学院教师苏永旭说,人们看待一件事物时,不同的文化背景会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在西方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是第一位的,因此接受过西方文化熏陶的人,会有一些人质疑洛阳警方的做法。但是,如果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见义勇为来衡量,洛阳警方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

  【律师】

  警方做法并不违法

  面对质疑,洛阳警方是什么态度呢?洛阳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对质疑表示难以理解,此举是有实际效果的,初衷不能被曲解了。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陈奎律师说,洛阳市公安局推出的重金奖励见义勇为群众的作法,符合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法律角度说,这并不违法。不过,他也认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不菲的奖励,固然是一个好事,但不能单纯地为几千元的奖励而贸然出手,遭到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他提醒受害人,在打击犯罪时应量力而行。

  然而,省内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说,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对公安机关来说,有因警力不足被动懈怠自身职责的味儿,“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不能被错用为“警力不够,民力来凑”。

  【提醒】

  受害人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洛阳警方在宣传稿件中说,“在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那么受害人在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到底能不能得到这样的奖励呢?

  10日下午,记者在洛阳市政法委综治办见到了《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这就是说,受害人作为当事人,被排除在“他人”之外,不可能会得到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随后,记者来到了洛阳市公安局政治部,该部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的群联处处长袁处长说,当时局里出台这一奖励措施时,他就提醒有关人员,申报见义勇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不符合条件的,即使申报到我这儿,也过不了我这一关。”袁处长说,受害人作为案件当事者一方,申报见义勇为肯定不合适。

  袁处长说,政法委将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移交到公安局的几个月里,他们还未批过一起见义勇为。

  【链接】

  奖励措施并非洛阳首创

  去年6月11日,长沙市公安局出台《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一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规定:群众现行抓获“两抢一盗”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万元;受害人现行抓获“两抢一盗”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万元。

  办法出台后的6月27日下午3点,犯罪嫌疑人聂玉贵在某小区,抢夺受害人尹俊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逃跑。尹俊不畏强横,与聂玉贵展开搏斗,并最终将聂玉贵制服。尹俊获得1万元奖金。

新闻编辑:张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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