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2002年8月,家住禹州市新峰矿务局的王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30余万元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使用年限为10年),后雇佣蔡某为司机跑货运。2007年1月14日,蔡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至禹神公路李庄路段时,因该货车运载煤炭超重,刹车频繁,导致左侧两轮胎自燃,待消防队出警将火扑灭时,该车已被烧毁。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作为货车司机,对安全行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车辆超载频繁刹车导致轮胎着火、车辆被烧毁的后果,故被告蔡某对车辆报废损失应负部分赔偿责任(30%)。按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计算,该车发生事故时价值在16万元左右,被告蔡某应赔偿5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