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频道
众所周知,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但有不少市民并不知道自己作为小区主人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知道出现纠纷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小区物业管理不善,不仅出现电动车丢失、房屋漏水等问题,而且电动车无处充电也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但仍无人管理。面对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原本大家想着以后不交物业费了,却得知不交物业费是没有履行业主的义务,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我们履行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后,可以享受到哪些权利呢?”
在弄清楚业主的义务和权利前,我们先要明白业主和物业属于雇佣关系,即业主花钱雇佣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及环境进行维护,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同时,还应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义务和权利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明确相应的义务,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都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那么像刘先生这样的业主,在面对物业公司不作为时,是否只能束手无策呢?答案当然不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由业主选聘的,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秩序及环境。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自己信任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好的物业公司,并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尽可能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
(记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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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但有不少市民并不知道自己作为小区主人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知道出现纠纷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小区物业管理不善,不仅出现电动车丢失、房屋漏水等问题,而且电动车无处充电也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但仍无人管理。面对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原本大家想着以后不交物业费了,却得知不交物业费是没有履行业主的义务,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我们履行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后,可以享受到哪些权利呢?”
在弄清楚业主的义务和权利前,我们先要明白业主和物业属于雇佣关系,即业主花钱雇佣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及环境进行维护,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同时,还应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义务和权利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明确相应的义务,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都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那么像刘先生这样的业主,在面对物业公司不作为时,是否只能束手无策呢?答案当然不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由业主选聘的,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秩序及环境。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自己信任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好的物业公司,并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尽可能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
(记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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